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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气协会章程
2024-11-19 14:32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市燃气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昆明市从事燃气及燃气器具生产、储配、运输、经营、使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起到联系政府部门与燃气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昆明市滇池路天泽园小区31单元2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的产业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推行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反对不正当竞争活动,为净化行业市场,提高经营素质,增强会员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行业信誉服务。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人员培训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依据。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行业规范、行业公约和其他公约并组织督促会员单位遵照实施。

(六)开展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管理、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七)组织举办对内、对外交易会、展销会、组织考察学习,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省内、外同行间的交流;

(八)采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为燃气行业培养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协调会员纠纷;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增进相互间的友谊。

(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贯彻落实会议决议。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二)号召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讨论决定;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为本会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维护和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和团结;

(九)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十)其它依据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不低于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分会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1130协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