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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天燃气置换物业管理企业安全告知书
2015-01-22 17:25发布者:admin
昆明市天燃气置换物业管理企业安全告知书
根据昆明市天燃气置换计划安排,近期昆明市天燃气置换工作指挥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在你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实施天燃气置换工作,此项工作将涉及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更换、安装或改装。为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保证我市天燃气置换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广大用户的用气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4)、《燃气服务导则》(GB/T2885-201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天燃气置换现场的燃具销售、安装、改装等事项,作安全告知如下:
1、从事燃具销售的单位,除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外,其销售的燃具还必须是本年度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燃气产品、设备审查合格目录》公告中的燃具,燃具上必须贴置云南省燃气燃烧器具检测所核发的产品合格证。
2、从事燃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昆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昆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持《许可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3、燃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须取得昆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昆明市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4、燃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具安装、维修业务。
5、燃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许可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如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经营场所,将对该企业或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安全危害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