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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指南(试行)
2019-07-29 09:40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确保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有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昆明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附表1昆明市市、县(市、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负责实施。昆明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1.4抢险救灾、维修和临时性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指南。本指南监管范围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负责。

1.5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1 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2.2建设单位在办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四)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五)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2.3在本指南范围内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见附表2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处罚。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第三章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3.1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3.2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本指南范围内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后,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3.3监督机构实施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3.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材料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4.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收该项目的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附表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2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4.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等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4.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监督档案。工程监督档案包括:

(一)监督登记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

(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良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4.5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6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附表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清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督机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2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附表1

昆明市市、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范围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

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监督机构监督范围

1

场站工程:门站、储配站、充装站、高中压调压站、汽车加气站(公交场站内建设供应公交车自用的加气站除外)、混气站等场站工程及其同时建设的管网等附属设施工程。

场站工程:属地范围内的气化站、瓶组供气站等场站工程及其同时建设的管网等附属设施工程。

2

管线工程:跨区的中压及以上0.1MPaP4.0MPa)燃气管线工程。

管线工程:属地范围内的中压及以上0.1MPaP4.0MPa)燃气管线工程。

附表2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内容

序号

单位

工程

抽查内容

巡查抽查

次数计划

备注

1

管道、设备工程

沟槽开挖

首段

对表中提及工序首次完成的段落及全线需检查的项目,施工方自检合格监理抽查合格后,必须通知监督工程师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实体质量、自检资料和监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应提前两天通知监督工程师。

工艺设备的基础及预埋件设置

首段

管道埋设前的绝缘、防腐检查

首段

检查井等结构钢筋

首段

2

管道、设备安装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焊接、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抽查

管道、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3

路面恢复工程

底基层

首段

基层

全线

4

燃气场站的建筑等实体结构

地基处理

首段

桩基工程

全线

梁、柱、顶板、墙钢筋

首段

主体结构

全线

建筑电气

首段

附表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序号

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

工程已按建设程序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2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以及初验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出具了《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并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已提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管道工程:管道及相关主要材料复检、防腐绝缘检测、焊接外观及无损探伤检测、管道吹扫、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阀门试验记录、高强螺栓强度检测等2场站:桩基检测、混凝土强度、设备安装记录、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记录、电气仪表安装测试记录等)

6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

7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8

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9

勘察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0

设计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1

检测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并经检测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2

城乡规划、消防(场站)、环保(场站)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附表4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清单

序号

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

1

竣工备案申请表原件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

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3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4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原件

5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原件)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同竣工验